宝马车借朋友完整版(把车借给朋友)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的人因为不具有购车指标,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想用自己的名字给车辆上户,于是采用借用亲戚或朋友名义的方式购买车辆,但是如果亲戚或朋友由于个人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名下的财产,那么借用亲戚或朋友名义买的车,可以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吗 ?







借名买车被法院执行

北京市的张先生因为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在北京市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于是张先生借用好友钟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辆。后来,钟先生因为欠孔某借款未还,经法院判决,钟先生应支付孔某欠款50万余元。法院判决后,钟先生仍未按期还款,于是孔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张先生购买并登记在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局扣押。张先生认为自己才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只是车辆登记在钟先生名下,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自己。因此,张先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钟先生名下的宝马汽车停止执行。







车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应该登记在车主名下,车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先生不具备在北京的购车资格,因此借用钟先生的名义购买了涉案车辆。车辆根据登记判断权属,涉诉车辆登记在钟先生名下,登记有公示效力,申请执行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强制执行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钟先生,而非张先生。因此张先生应就其对车辆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张先生提供了购买车辆的付款凭证以及日常使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凭证,但不足以证明其与钟先生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




并且,张先生明知自己未取得北京市购车指标,仍与钟先生约定借名买车,以此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对于张先生以其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温律说法:

对于车辆所有权人的判断,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所谓的“借名买车”不受法律的保护,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因此,一旦遇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车辆购买人并无法要求法院停止对涉诉车辆的执行,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的情况。



觉得本期内容还不错的

欢迎转发、点赞、在看

谢谢支持!



每日普及身边法律知识

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说说更多法律知识




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上一篇 2022-06-22 09:37:37
下一篇 2022-06-22 09:39:2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