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执法标志(交通运输日常执法)

资料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王泊洁)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统一着装、执法全过程记录,明令禁止“钓鱼执法”“粗暴执法”等违法执法……11月1日,《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条例》中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集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条例》中精准强化了执法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配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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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还推广了执法领域新科技应用: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促进系统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行信息化智慧执法;加强电子技术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行非现场执法。

《条例》中严格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

此外,对公众来说,举报、监督不规范执法的渠道更为广泛,举报被受理的效率也将更高。

《条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建立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较为全面地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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