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规(增值税相关政策)

税务局连发两条新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这意味着:4月1日起,增值税又将发生一些新变化。

总的来说,政策是对于加大留抵退税力度的执行(留抵退税不是新鲜名词,本次只是加大了力度和范围)。整个内容信息量很大,也很庞杂,今天我们主要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主要是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几个点)。

一、新政策实施后,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想要申请留抵退税,有几个硬性条件必须满足。

1、必须是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注意,这里是二选一,满足一个就行。

用白话说就是,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含个体户)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制造业等行业所有的企业(无论大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那么如何判断小微企业呢?这个标准主要是根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4〕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24〕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特殊情况下,比如上面说的文件里没有,则采用标准是:年增值税销售额在2000万(不含)以下(微型企业是100万以下),即是小微企业。

另外,制造业等行业包括6个,具体如下:

2、还需要同时满足下面4个条件:

如果2024年4月1日起享受了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

可以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留抵退税、留抵税额相关的问题

所谓的留抵退税,全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留抵税额又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比如,某公司之前没有申请过存量留抵退税,在今年的6月份底留抵税额是100万,在2024年3月31日留抵税额是60万,那么这个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100万-60万=40万。

粗粮留抵税额是指: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政策有点绕口,举个例子:

某公司没有申请过存量留抵退税,在今年6月底留抵税额是100万,在2024年3月31日留抵税额是60万,那么该公司存量留抵税额是60万。如果该公司在2024年3月31日留抵税额是120万,那么该公司的存量留抵税额则是100万。

简单来理解就是个比大小的事情,跟2024年3月31日相比较,哪个小,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

三、我们公司符合条件,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增量还是存量来确定。其中

小微企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自2024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而存量的则是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小型企业则是5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

对于制造业等行业来讲,4月申报期开始,可以申请增量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7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存量一次性退还,大型企业10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存量一次性退还。

这个不是强制性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申请退税,直接结转下期抵扣。

四、进项构成比例发生了一些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相比,进项构成比例发生了变化,而且以后也要按这个新规定来执行。

最新的进项构成比例,

为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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