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权责发生制起源)

在会计的实际操作中,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确认企业当期收入和费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们也是我们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所以,在我们会计基础部分的学习中,两个会计基础将是我们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现在华图会计老师将第一个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的重点内容给大家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的后续学习起到帮助。

会计基础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的标准,合理确认当期损益的一种会计基础。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有“两个凡是”原则,同学们需要理解和记忆:“凡属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

简单来说,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归属期是按照收款的权力来确定,不管款项是否收到比如说,10月的销售款,如果是在10月份收到,那么在10月份确认收入。但是,如果10月份的销售款,不管是在9月份收到还是在11月份收到,都是在10月份确认收入。相应的,费用也是同样道理。按照付款的责任来确定,不管款项是否支付。

所以说,在权责发生制下。本期支付不一定是本期的费用;属于本期的费用,可能已付,也可能未付。

【多选】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下列各项不属于本期收入或费用的是( )。

A.本期支付下期的房租金

B.本期预收的货款

C.本期预付的货款

D.本期售出商品但尚未收到货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虽然未收到款项,但是本期售出的商品,在权责发生制下,属于本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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