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跨国婚姻办离婚难吗)


最近,本婚姻律师团队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对方以拒绝离婚作为要挟,进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条件。本离婚律师决定采取一些措施来反制对方,让对方认清形势。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男方常年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女方则在国内与孩子在一起。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然男方提出了对于女方来说是相当优厚的离婚条件,但是女方并不满足并开始“漫天要价”。于是,男方决定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的女方依然很嚣张,其宣称:除非男方将国内总价值上千万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给她,并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否则就不会同意离婚。然而,就该案的情况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分外,男方只需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即可。


为了压制住对方的嚣张气焰,让其能够客观冷静地看待问题。本律师在断然拒绝了其提出的要求后,又提出如下主张:

1、女方虽然宣称男方在国外的年收入折合人民币达到90余万元,但是其并没有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同时,男方也不认可该数额。男方目前能够认可的年收入折合人民币仅为20万元。同时,男方对于这个数额,也无法举证证明。如果女方不认可的话,其可以自己去国外取证。本律师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方了解女方是没有向国外公司调取男方收入情况的能力的。而法院也不可能代女方去做这件事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该根据男方的自认数额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因此,只要我方坚持,法官只能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4000元。这将远低于女方的期望,而且也明显低于诉前谈判时男方曾经给出的抚养费条件——每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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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本律师除了请求法院对于目前已经查清的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外,还提出尚有一处房屋尚未查明。那就是女方婚后从其去世的姥姥名下所继承的一套房屋。这套房屋目前的价值应该在700万元左右。为此,我方请求法院在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平分。

听了本律师关于这套继承房屋的发言后,女方起先的反应很是气愤,并极力辩解那套房屋是自己娘家的产业,男方无权分割。然而,在听了法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释明后,其嚣张的气焰很快便荡然无存。

面对意外情况而备受打击的女方终于开始面对现实。最终,该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男方将大部分财产让给了女方,抚养费则定为每月6000元。此外,女方还特意要求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加上一句:“女方婚后继承的位于某某处的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且无需向男方支付折价款。”

本来男方也没想要那套房,要是女方能够早些理智地看待问题,不在离婚的时候漫天要价,也许双方早就顺利地办完了离婚手续,根本无需让本律师在法庭上采取上述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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