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强制执行对下一代的影响)


大家好,最近比较忙,就是广西各个地方跑法院,文章也更新的慢一点,大家的评论和私信看到了都会回复。发现大家最近咨询的最多的还是强制执行这块的流程,我给大家简单聊一聊吧。

说到强制执行,打过官司的都不会陌生吧。毕竟能在诉讼后规定的时间内还钱的占少数,不然也不会走到诉讼这个地步。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涉及财产部分的由第一次起诉的法院或者与它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在我了解到的客户中就有因为对诉讼到执行这一方面的法律不够了解而忽略了这个财产所在地的,以至于他拿回财产难上加难。先不说对方所在地有没有财产这个事,想一想光跨几个省市去执行不仅自己头大,执行法官也很难,更别说财产查询这一块了。说到财产查询,我在之前的几篇文章里也提到过法院查询财产一般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联网查一遍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股票基金等,可以查询很大部分财产但系统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比如银行账户流水难以查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难以发现;地方小银行难以查询,很难地方性小银行没有与查控系统连接;跨市房产难以查询,房产跨市不联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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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是的,当你申请执行的法院和财产所在地不是同一法院时是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但你仔细思考一下这样一个过程和时间需要消耗多少精力金钱,而且最后能不能成功也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我总跟我的当事人说,当你准备要起诉时你就要提前了解一下从诉讼到执行的一些相关法律,什么时候该保全,在哪里起诉哪里执行对自己更有利,财产方面哪些查了哪些没查等等,尽量让后期执行少些波折,快些回款。

2、强制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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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说到这个期限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因为忽视这个问题导致了损失:有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诉讼的;忘记查封房产到期没有及时再申请查封导致房产转移的;也有因生意忙碌不记得申请强制执行的……所以说在这些过程中一些时间节点很是需要关注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日期最后一日起算,错过了就很难执行回来了。

  1. 强制执行“终本”

大家对这个“终本“”都不陌生吧,“终本”也就是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止本次执行的,这其中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真的没有,还是转移了就需要大家在实践中在法律的范围内动用全方位手段去查询了。再有就是案件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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