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保护的对象)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带来海量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对网络侵权的监控带来了巨大挑战。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都某传媒公司认为某网站纵容自媒体平台抄袭,网站则辨称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在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文章。法院审理认为,网站在得知自媒体发布的文章涉嫌侵权后,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符合“避风港”原则,驳回了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本案中,成都某传媒公司认为某网站纵容自媒体平台抄袭,照搬、照抄该公司创作的一篇文章及七张图片,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该网站立即下架侵权作品,在其置顶位置连续三天发布致歉声明,且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该网站辩称,其无侵权故意,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文章,且涉案文章、图片系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网站仅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网站在得知自媒体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传媒公司主张的民事责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成立。

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都某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为了精准的识别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平衡网络用户与权利人的利益,“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应当是“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根据“有效通知”初步判断侵权的可能性,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对“有效通知”条件的明确,有利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也有助于为权利人在网络投诉中提供正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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