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任明超 实习生 易为婧 王苏玮)两名警察涉嫌对4名当事人刑讯逼供一案,于5月7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当日下午三点持续到晚上十点。

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起,丁某某与古某某等人就海南某公司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进行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后丁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控告古某某等人诈骗其钱财。

公诉机关称,因该案发生在海口市龙华区辖区,李某某通过关系,认识了在秀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担任副大队长一职的崔某,希望崔某对该案提供帮助。崔某找到时任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负责人林某某,向其介绍了案情,并介绍报案人李某某与林某某认识。据崔某当庭供述,他与林某某是警校同学。

公诉书称,2024年5月29日,丁某某与妻子李某某曾到龙华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公司被诈骗1070万元。报案后,龙华公安分局一直没有安排和组织人员侦办。

庭审显示,虽然不在同一个管辖区域,但崔某擅自跨区域“办案”,在审讯古某某过程中,为获取涉案人员认罪口供,崔某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林某某在审讯室目睹了崔某殴打过程,但未上前阻止。之后,在审讯过程中,崔某还对涉案人员廖某某进行殴打和侮辱。

2024年7月9日,崔某会同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将海南某投资公司负责人曾某某传唤至龙华公安分局。崔某同样采取殴打、体罚及侮辱等方式,使曾某某“最终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指证杨某某律师(女)教其伪造证据以实施诈骗”。

2024年7月10日,律师杨某某与曾某某的妻子庄某到龙华公安分局了解情况时,林某某让崔某帮忙审讯杨某某。崔某认为杨某某态度恶劣,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和侮辱。后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月7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一种违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私自违规参与审讯等侦査活动。在审讯过程中,采取暴力殴打、侮辱、体罚等方式,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査办理刑事案件中明知他人无侦办权限,仍违规允许其参与对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又明知他人对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不予以制止且继续让其参与审讯工作,殴打3人以上,致一人轻微伤,纵容刑讯逼供后果的发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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