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嫖娼案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上海三个法官事件)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该不该废止?

枯木

两会即将召开,关于人大政协提案的讨论自然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卖淫嫖娼强制收教进行合宪性审查就引起了许多关注。因为,这是其第四次提交该提案了(2024年、2024年、2024年、2024年)。

针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收容教育的办法,源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国务院并于1993年颁布、2024年修正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首先我们从法理上来看《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否恰当。《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2024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从根本大法到立法法以及行政强制法,十分明确的肯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惩罚,这意味着,作为在位阶上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无权对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因此,从法理逻辑上来讲,《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应该废止是准确无误的

但是,一个旧的法规的废除,意味着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旧法已经不适合现行社会实际,或者与新法相悖,需要完全废止;第二种是用新的法规来取代旧的法规,这是一种法规的完善和法理逻辑的延续。

我们来看《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否与现行社会实际相悖,那么我们就要审视卖淫嫖娼行为对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对其惩处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卖淫是一门历史悠久的行业,最迟在商周时期就存在,《周礼》上提到的“女酒,女舂抭,奚以下千人而弱”,这是指提供帝王淫乐的女性,把卖淫变成一种职业并纳入国家税收的是大名鼎鼎的春秋时期齐国著名宰相管仲,《战国策?东周》第十一篇“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女闾”就是娼妓。

管仲设立女闾,并不是管仲为了淫乐,在当时诸侯争雄的时代背景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加国家税收,吸引游侠之士,繁荣齐国经济,当然还有媚上“齐桓公”。由于管仲的多项措施并举,使得齐国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自此其他各国纷纷效仿,后代的封建统治者也一直让娼妓获取合法地位,一般称之为“官妓制度”

古代的官妓制度,貌似“自愿”,实际上,许多都是因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大多数娼妓都是由于生活贫困才“自愿为娼”,有的从小被拐卖而来,有的是被犯罪牵连,受“王法”惩罚成为“官妓”,并非出自本心。在妓院娼妓受到严格管制,人格和身心都经常受到折磨,生活辛苦收入微薄,加上妓院老板和官府层层盘剥,要想赎身难上加难。

妓院以及娼妓的存在,巨额回报的利益诱因,由此滋生的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虽然在旧社会逼良为娼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私娼也常常受到官府打击,但是还是有很多为非作歹之徒铤而走险,比如拐卖妇女儿童,逼良为娼,如有不从还要受到身体侮辱和严刑拷打,逼死人命也为寻常,官商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妓院藏污纳垢,帮派横行,流氓土匪混迹其中,贩毒卖毒,祸害社会,寡义廉耻,对社会带来许多危害。因此,官妓制度就是一个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的见证

1950年北京妓女改造后庆祝“新生”

经过改造的上海妓女

新中国成立后,在五十年代建立新风气,对色情业进行彻底整顿,取缔娼妓业,并对妓女进行改造,赢得了广大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从此,娼妓业在中国消失近三十年,就连在1972年版的《新华字典》里,连“娼、妓、嫖”这几个字都没有。改革开放后,色情业又逐渐开始萌芽,到后来竟然堂而皇之的存在各个城市的幽暗角落以及宾馆酒店以及各种娱乐场所。

色情业的再度“繁荣”,一则是封建糟粕的死灰复燃以及外来文化的侵袭,一则是分配制度的不公以及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下降所引起,再加上不少地方权力寻租严重,官商勾结,为所欲为,执法部门渎职严重,表面打击,暗里收保护费,因此在某个时期竟然一度泛滥,有的城市竟然以色情业“闻名”,成为招牌名片,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规范底线。

针对色情业,不能说政府不重视,虽然历次“严打”以及“打黄扫非”行动,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仍无法杜绝色情业的存在。因为,卖淫嫖娼上升到刑法略微严重,而治安处罚又明显较轻,今天抓,明天放,不少妓女过后依然重操旧业,正因为此,《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才得以出台,作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通过强制学习教育矫正,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震慑违法行为,应该说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然而,《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出台后,由于属于行政法规,并没有法律那么严谨,而且在惩罚上弹性较大,人为造成“灵活运用”,给某些执法者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之处,比如《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一个“可以”,就容易被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有钱有权者走关系可能轻微处理,有的则可能被严重处罚。这也是2024年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收容半年,而2024年8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案”的几名法官仅仅只是留党察看、撤职或开除公职这样的“惩罚措施”,难免群议纷纷。

因此,从上面来看,《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只是存在法理逻辑以及程序和条文完善问题,而非法规本身立法精神和宗旨有问题,如果说要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那么必须急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和其内容适当的法律,从程序上符合根本大法和其他上一级法律,从内容上能够衔接旧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从而达到原本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其实,关于衔接的法律有关部门也曾提出,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审议;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计划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可惜也没提交审议;据悉主要原因是劳教部门的设立管辖由谁来负责,由于分歧太大,因此搁置

以笔者来看,我们国家讲究依法治国,因此,和《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相悖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确实应该废止,而制定新的“矫治法”(姑且叫之)也是迫在眉睫。从以往执行效果、立法精神以及司法行政分离原则来讲,新的“矫治法”的审判和执行,一定不能全部设立在公安机关,必须进行有效职责分工,从而最大限度避免权力寻租,而且可以相互监督,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还要指出的是,不但卖淫嫖娼,社会上一些权色交易,“包二奶现象”以及其他严重挑战社会公正良俗的行为,也应该是“矫治法”惩处的对象之一,只有对这些严重违法违规现象予以较重处罚,才能震慑那些寡义廉耻之徒,才能扭转当前不良社会风气,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

从历次提案来看,不少法律人士只是指出程序问题,而没有深入讨论法律宗旨问题,停留于表面逻辑,而不去探讨如何完善,也是得不到广大支持的原因所在。毕竟,卖淫嫖娼和劳动教养性质不同,劳动教养的废止赢得了众多好评,然而卖淫嫖娼如果不予以惩处,社会风气就会一落千丈,由此滋生的社会不安因素对人们是一个潜在的威胁。

因此,我们赞成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前提是有新的法律“矫治法”颁布出来。

2024-2-25榆木斋

上一篇 2022-06-20 22:14:25
下一篇 2022-06-20 22:15:5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