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定(法定监护人怎么确定)

案情简介:

张某甲是张某乙与徐某之子,父母诉讼离婚后,张某甲由张某乙抚养,张某乙于2024年7月6日申请另行指定监护人,居委会指定了张某丙为张某甲的监护人。张某丙认为指定不妥,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指定。

经查明:张某乙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张某乙共同生活的母亲为视力一级残疾人,张某丙(张某甲的姑姑)也是视力一级残疾人,徐某是智力二级残疾人,其父母无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


问题:未成年人在无其他监护人时,如何处理?

民政部门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具有顺序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具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者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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