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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介休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毫不放松做好精准防控”和“两手齐抓推动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和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掌上丽人号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治安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来介休居住和已在介休居住的非介休市户籍人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登记报告和督促申报;居住在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申报登记;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告和督促申报;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救助站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暂住、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由居住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在当前疫情期间,可先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登记(下载“山西公安”app,注册登录后在“民生警务”--“户口类业务”--“流动人口服务”中申报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在再到派出所信息采集和现场办理。


四、对在介休市务工、就业、就学等春节期间尚未返程的湖北及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人要逐一电话劝告务工人员、租客推迟返程。对已经从湖北及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和来介休的流动人口,要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报告(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来介时间、来自或经过的疫区、联系方式及随行人员等信息),并按要求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的医学观察,对其他省市“双返”人员和来介休的流动人口要及时进行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或用工单位负责督促管理。如发现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社区、村(居)委或单位报告。


五、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租赁房屋登记。申报房屋租赁登记须房屋出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在当前疫情期间,可先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先申报登记(下载“山西公安”app,注册登录后在“民生警务”--“户口类业务”--“流动人口服务”中申报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到派出所现场办理。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六、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村)干部、网格员等会同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网格化管理和地毯式排查、巡查、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好各自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和常态化综合管理、协同管控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七、对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履行登记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因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或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掌上丽人号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全市广大居民如发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可拨打110或辖区派出所电话报警。


希望社会各界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和省市部署精神,积极配合做好摸排管理工作,严管流动人口,严格依法租赁,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创平安介休,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介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联防严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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