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贩毒1克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梁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席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800元毒资。后被告人席某某将一包毒品冰毒疑似物放在某路段角落,并将放置地点告知梁某,梁某到该处收取该包毒品冰毒后进行分装贩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并扣押毒品冰毒疑似物。经称量,被告人席某某贩卖给梁某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64克。经鉴定,该毒品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向他人出售,数量为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零包贩卖毒品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案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判处刑罚,依法严厉打击了零包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那些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图谋进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供稿:刑事审判庭 王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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