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双方都要抓吗)

持械,原意为手持凶器。而就法律而言,“械”的标准是:刀、枪、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而持械,则包括实际使用器械;通过展示器械对对方进行威胁、震撼;在现场临时寻找、使用器械。但仅携带器械而未实际使用也未向对方展示的,不宜认定为持械。

可以看出,凡是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使用了具有足够杀伤性器械的,无论是自己一方携带至现场还是在现场临时取得的,均会被认定为持械。对携带但未使用的,则进一步细化,是否显示是能否认定为持械的关键。

案例:

近日,某市烧烤店打人案成了全网热议的焦点案件,网上也流传出了烧烤店的监控录像。视频中,男女双方均使用了啤酒瓶子作为工具来打击对方。那么,本案中双方所持“酒瓶”能否被认定为“持械”呢?


律师观点:

“持械”这一法律术语在《刑法》中仅出现过数次,但均未有对其明确说明,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持械”有了具体的说明:“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而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检、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持械包括直接使用器械,或携带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202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则规定,持械包括实际使用器械,通过展示器械对对方进行威胁、震慑,在现场临时寻找、使用器械;但仅携带器械而未实际使用也未向对方展示的,不宜认定。

通常而言,酒瓶子由玻璃制造,有相当程度的硬度。而在实践中,有多起因持酒瓶将人打伤甚至打死的情况,足以看出酒瓶是具有一定杀伤力,足以被当做凶器而被使用。本案中,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使用了酒瓶打击对方身体,甚至头部。但根据使用情况、造成后果的不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若是双方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的采取暴力相互搏斗,造成人身伤害且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在其互殴过程中如若使用酒瓶等器械的,应当被认定为“持械”;而一方在殴打过程中占据上风、处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持酒瓶打击对方,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在一方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若采取持酒瓶打击侵害人本人的,则可能将此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目前9名嫌犯已经被逮捕,虽然在网络上已经激起惊涛骇浪,并且谣言四起,但舆情与法律仍然要作明确区分,不能以舆论引导法律。我们在面对此事时,也应当保持理性,当务之急是查明真相,如今嫌犯已被逮捕,警方正在侦查办理,而我们,则应耐心等待,相信法律会对不法者作出最为公正的惩处,让受害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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