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被告诉讼时效抗辩没被采纳)


不管时效也好,期间也好,通过常态化的学习,大家估计也就比较熟悉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典立法工作也与时俱进,与新时代的社会需求、生活需求等等,很多方面同频共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情理交融,共享太平。诉讼时效和期间也不例外,几个特殊问题值得注意。

大家知道,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面就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总会存在一般和特殊的情况之分。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对诉讼时效和期间的几个特殊问题,民法典新的立法实践,从民事领域基本法的角度,做出了特殊规定,给人们提供了特别的法律规则遵循。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91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与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相互呼应,符合法律逻辑的。主要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等人群的保护。


比如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问题。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行使不行使,是民法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即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当然,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处分不得违法,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也有明确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里规定的几个方面,也体现民法典的特殊法定保护,也是社会生活实践中,很值得关注重视的问题。

比如期间的特殊计算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日、小时采用自然计算法,一日为24小时。尤其是期间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也可以进行约定,像约定星期、分、妙等也为民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便利。

比如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小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这里期间最后一日的延长问题,期间末日的结束点问题,对民事法律实践,尤其是特殊行业,比如银行、证券等,以及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重大的社会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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