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死小偷主人会判刑吗(主人不在家狗咬死小偷)

近年来,因为“狗咬人”闹上法庭的案例不在少数,但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公共空间,比如小区里、公园里、马路上遛狗不牵绳的,或者非法豢养了过于凶猛的“禁犬”伤人的,等等,但大家听过,在自己家独门独院的大别墅里养狗,还能被告上法庭的吗?

这件富有争议的案件发生在广州某地,某日,一男子来到一栋别墅外,发现家中无人,于是准备入户盗窃。但当他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一阵狗叫声吓住,原来是这家主人养的两条看家大狼狗,正在尽忠职守,保家护院。

小偷慑于狼狗的凶猛,果然没敢擅闯,跳下墙离开了。可他并没真的走,几小时后,又折返回来,这次还特意带了两根下过药的骨头。小偷再次查看,确认家中无人,遂将骨头扔进院内。两只狼狗吃了有毒的骨头,不到半小时的时间内,一起中毒倒地。小偷见狼狗已失去攻击能力,时机成熟,遂翻墙入室。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他从高墙跳入院内的时候,落地时产生的巨响竟然将狗惊醒。说时迟,那时快,两只狗先后向小偷扑来,对着小偷疯狂撕咬。邻居听到小偷的惨叫声后,赶紧报警,但警方赶到现场时,小偷已经死亡。

回看整个事件,我们能看到,从始至终,全都是小偷一人“自导自演”引发的悲剧。起于他一时贪念、歹念,终于他的“自食恶果”,可以说全程狗主人都毫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可是这件发生后,小偷的家属却以狗主人对狼狗管理不当之名,将其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那么,在这桩案件里,狗主人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目前这个案子还没定论,法院还没给出最终判决,但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已经查明,案发时狗主人确实不在家,因此狗主人并未涉嫌触犯刑法。但对于警方的这种说法,仍有人提出质疑,这部分网友的观点是,狗主人虽然不在家,但他在家中豢养恶犬,又最终导致恶犬咬死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就算本案中死的是入室行窃的小偷,狗主人养狗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正当防卫,但就本案中的情况,明显也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我们怎么看待这种观点呢?咱们不妨回归到犯罪这个概念本身来,即便狗主人在家中养狗这个行为涉嫌违法,但在本案中,小偷被狗咬死的整个过程,狗主人都没有参与,他没有主观上的任何过错,因此狗主人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那么,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关于这一点,社会上舆论纷纷,各方法律人士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而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

但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声音认为: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本案中狗咬死小偷,这明显是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间接引起的,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具有重大过错,应相对减轻狗主人的赔偿额度。

那么,关于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个说的更有道理呢?我们不妨结合相关法律来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文规定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饲养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饲养人免责任事由,即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小偷趁狗主人不在家时,意图毒死狗再入户行窃,从他发现狗、毒害狗,到他明知院内有狼狗仍然选择跳墙进入,最终被狗咬死这一系列事件,明显符合上述法规中所说的“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因此狗主人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

至于本案最终会如何判罚,这还要取决于法官的考量标准。不过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们关注到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那就是,养狗看家护院这种千百年来看似无可厚非的民风民俗,在现代社会却可能引来法律纠纷。比如,本案中被狗咬死的人,如果不是小偷,而是走错门的邻居,或者其他无辜者,那么这个案件要如何判罚呢?狗主人又是否能在法律上免责呢?这些问题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总之,希望大家明白,不论我们是出于什么目的养狗,一定要尽好管理职责,否则即使自己没有主观上故意犯错,也可能祸从天降,招惹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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