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食盐非法经营罪取消了)

【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_省厅动态】

我省作为全国第九产盐大省,地处环京津特殊区位,急需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盐业抱歉电量不足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依法治盐工作开展。

2024年《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省政府一类立法项目。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编印立法参考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宋向党出席立法工作会议并提出要求、参与修改。工作专班先后召开三次会议研究讨论375个单位和企业反馈的175条意见建议,经逐条梳理研究,采纳132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17份,对企业30类问题分类整理,认真研究吸纳,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办法》(草案送审稿)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1条。主要是结合河北实际,就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生产销售记录、标签标识、禁止行为、批发购销记录、食盐零售、零售包装、补碘保障、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储存管理、应急处置”等13条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新增了“产业发展、企业责任、宣传教育、生产标准、原料盐保障、网上销售、运储安全、证书管理、市场监测、追溯体系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河北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加强食盐生产源头管理。加强了对食盐生产企业的监管,明确生产食盐的原料盐保障,对产销纪录进行了细化,推动食盐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盐源头供应安全。

建立食盐全过程管理。实现了从食盐“原料盐、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提炼,上升固化为法律条文。

规范科学补碘特殊要求。河北自然环境普遍缺碘,为满足特殊不适宜食用碘盐人群需要,又避免因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办法》增加了规范未加碘食盐生产经营条款,切实保障各类消费群体不同需求。

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体现柔性执法和温情执法,新增盐业主管机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规责任约谈制度,告知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隐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立法程序,《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司法厅审查,由省司法厅牵头进入省政府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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