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残忍吗)

被告人,男,20岁,失业、生活不顺,有厌世情绪。看到一个“相约烧 tan 自 S ”的帖子,主动联系贴主,约定一起自 S 。

两人在宾馆开了一间房,被告人去楼下的超市买了不锈钢盆、封箱带、保鲜膜等物品。两人用封箱带和保鲜膜封堵了门窗和排风扇。被告人曾因为高考压力过大失眠去医院开过助眠药物,还有剩余,为了减轻痛苦,被告人建议被害人、并且自己也服用了这些助眠药品后,被告人用自己的打火机点燃了倒入盆里的木炭。

中途,被告人感觉身体极度不舒服,遂放弃了自 S ,独自一人离开了房间。走的时候正巧碰到迎面走来的保洁工,保洁工闻到了烟味就问“房间是不是着了”,被告人说没有,然后离开。

第二天下午,工作人员报警,案发,被告人被抓。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3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和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庭认为被害人主观上知道置之不理被害人就会身亡。被害人怯于单独赴 S ,被告人的介入客观上强化了被害人的意图和决心,也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 S 亡创造了条件。被告人放弃时负有阻止被害人自 S 的义务,可以救助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是在不违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实施的,可以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在办公室讨论开了。生命是最重要的法益,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会以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其违法性。虽然但是,如果别人一心求 S ,就因为自己在现场,自己没有或者无法阻拦就要被抓坐牢吗?

哎呀呀,我去请教刑庭大佬了。

上一篇 2022-06-19 23: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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