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别人把我家树砍了派出所管吗)

在网络上曾经有人提过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哪些事情看上去不大,但实际上是违法的呢?”比如说食用野味,将保护动物当作宠物,商业场所播放音乐。

有人会问,在商业场所播放音乐也是违法的吗?严格来说这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创作者完全可以取证起诉,只不过一般来说创作者不会借这种事来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违不违法是一回事,对方会不会追究你也是一回事。

此外山东就曾发生过一起让人引起热议的案子,一位农民将自家杨树砍掉,结果被判刑2年,这位农民对此大为不解,这些杨树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为什么砍掉之后警察就找上门了呢?

咱们先去了解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大家都会对“滥伐林木罪”有着一定的了解,再有就是大家都是有必要学习法律,因为在生活中,谁都有不小心的时候。

这件事发生在山东枣庄,主人公李大爷是一位普通的农民,前半生大半辈子都是在田间度过的。

李大爷在早年间承包了自家后院的一个山包,但让李大爷也没想到的是,他种的那些杨树苗的生长特别好,满打满算差不多有700颗,如果全部卖掉的话,那也不是一笔小钱了,李大爷看着这些杨树,别提有多高兴了。

正巧,李大爷儿子已经到了快结婚的年纪,于是便打算把这些杨树卖掉来做结婚储备金,之后李大爷便是在村里叫了一伙年轻人,没过几天便是将全部杨树砍掉了。

李大爷跟这群年轻人都没有采伐许可证,但大伙也不在乎这个,接着李大爷将其卖了三万元,然而就在李大爷高兴的时候,警察却找上了门,接着李大爷跟那些砍树的小伙,一同来到了派出所。

然而李大爷不但无证砍伐,而且也没有将其进行报备,其行为都构成滥伐林木罪,李大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中卖掉杨树的三万元也一通上缴,这对于李大爷来说,何尝不是一件倒霉的事呢?

值得一说的是,李大爷被判缓刑的原因是,从客观上看,李大爷只是单纯觉得这是自己的财产,可以随意处置,而且李大爷作为一位农民,不懂法也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加上事后主动认错,于是便被判处缓刑。

那么李大爷犯下的滥伐林木罪,是一个怎样的存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其次,在《森林法》之中,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从这一条之中就不难看出,森林资源意味着并不只是个人的资产,对于国家也是利益的存在,因为森林的潜在价值,不论是保护环境,还是给动物一处栖息地,这都是有意义的存在,因此任何都是不能将其占为己有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结合这些条文就不难看出,非法伐木肯定是一项犯法的行为,毕竟森林是地球上每个人的财富,就有必要好好维护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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