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报销“探亲假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按照14%比例在税前扣除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都属于职工福利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因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和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有所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因为是被用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属于免税福利。但是下列福利费不在免税范围内,包括:
-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
- 公司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
- 公司为个人购买的住房、电子计算机、汽车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上述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沿用至今。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重新修订后,上述规定依然是有效的。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在发放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补贴、补助时,职工的该项收入仍属于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探亲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