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盗窃罪刑事辩护词范文)

从博士多次盗窃获得检察院不起诉说起....

--谈谈盗窃罪的高发态势和辩护经验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

-西汉 司马迁《史记·管晏列传》

堂堂博士偷盗成瘾,认罪认罚获得不诉。

2024年10月21日,法制时刻报道:重庆一无业博士刘小嵩(化名),出生于1983年,偷盗成瘾,5个晚上盗取摊贩翁某蔬菜,价值共46.5元。日前,北碚区检察院决定对他不予起诉。据悉,此前他曾2次因盗窃被处理。

北碚区检察院认为,刘小嵩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不起诉。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点评:

堂堂博士毕业,寒窗苦读十几年,寄托了家人的养育之恩,理应成为家族荣耀、父辈希望;也承蒙了导师的教诲之情,理应成为天之骄子、学术标杆。为何却落得偷盗成瘾,究竟是因为其贪图小利、不劳而获,还是因为学无所用、穷困潦倒?不论何种原因,其法治观念之淡薄、作案次数之频繁,都不禁让人唏嘘不已!希望他能真正认罪悔罪,早日谋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不要让光阴虚度,让母校蒙羞!

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人都是可以教化的,事先不进行教育,犯了错就杀(也可以理解为刑罚),这叫虐待。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是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学生修完专业课程的学分只能代表学习经历和科研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和对法律的敬畏也非常重要,严格的家庭教育也能防微杜渐,学识与品质要并驾齐驱,不能偏颇。

古老罪名高居第二,哪些情形可以入罪?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024年1至9月,从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150922人,同比上升6.7%,值得认真研究。

不可否认的是,已经持续两年的全球新冠疫情给餐饮、娱乐、零售等行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双减”政策带来教育培训行业的大力整顿,产能不足带来有色金属等的价格飞涨等等,我估计这几年全国大部门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城镇实际就业率、工资增长水平难言乐观。大数据、天网系统等先进刑事侦查手段的推广运用,也是近年来盗窃犯罪破案率有所提升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拔丝抽茧洞察细节,争取不诉获判未遂。

近几年来,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和团队

成员先后成功办理了几宗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法院认定犯罪未遂、改判更轻刑罚的刑事案件,现选取其中三宗介绍如下,作为普法教育的素材:

1、案例1:汪某某盗窃罪一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尽心尽责获得不诉。

2024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涉嫌盗用同事手机转账支付几万元。鉴于王某某来自内地农村家庭,常年在外务工维持家用,尚有幼儿留守家中嗷嗷待哺。通过我们辩护人和家属的不懈努力,终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这位家中的独生子女和顶梁柱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2、案例2:乐某某盗窃罪一案,尚未完全支配涉案财物,有效辩护认定盗窃未遂。

2024年左右,犯罪嫌疑人乐某某涉嫌盗窃现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李景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案发当天,鉴于案发现场位于配有严格监控和保安管理的办公楼内,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既然被告人尚未将钱款放入自身口袋并携带离开办公室,那就说明他尚未通过盗窃既遂建立起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支配,也就没有破坏所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只能构成盗窃未遂。

因为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认定盗窃罪既遂,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现金时当场就被所有人发现,涉案财物并未实际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范围,财产所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并没有被剥夺,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案例3:庞某某盗窃罪再审一案,原判六年事实不清,改判一年罚当其罪。

我们在再审阶段才担任被告人庞某某的辩护人,我们从厚厚的案卷材料中逐一对比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证人的询问笔录、书证、价格认证书,查找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计算,认为公安机关证据材料中关于被盗窃物资的长度、重量、价值存在的自相矛盾和逻辑错误。最终法院再审后重新认定被告人庞某某仅参与其中一起盗窃犯罪,改判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实属不易。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李景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一点办案心得:

从人类曲折的文明发展历程看,经济的发展衍生文明的进步,文明的进步依仗经济的发展,是大趋势、大规律、大方向,从宏观上讲二者水涨船高、相生相随的关系无可争议;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上讲,先贤的至理名言依然对现实有巨大的不可抗拒的指导作用,永远会是中华民族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仓充实、衣食饱暖,荣辱的观念才有条件深入人心,老百姓也才能自发、自觉、普遍的注重礼节、崇尚礼仪。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由低到高,其中底部的四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为缺乏型需要,只有在满足了这些需要个体才能感到基本上舒适,顶部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为成长型需要,因为它们主要是为了个体的成长与发展。

党中央最近提出“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也蕴含了通过三次分配,消除过高的贫富差距,保就业、保民生,消除贫困、全民小康的价值取向,对从源头上消除盗窃类犯罪、保证居民的财产安全感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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