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不可抗力和期待可能性)

在讨论完犯罪构成理论、犯罪的不法性、犯罪行为的有责性以后,犯罪的基本的发展历程已经有一个基本清晰的认识,在考虑犯罪的刑罚可罚性过程中,有两个

“可能性”

的理论值得说明一下,那就是期待可能性和违法认识的可能性。掌握好这两个理论,在辩护时可以从行为的主客观基本因素之外,寻找一些其他的理由来主张行为人应该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也算是独辟蹊径。

1、期待可能性:

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存在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理由或者条件,则不能或者降低对行为人非难可能性,从而降低刑罚上的处罚性。

如流落异乡的受灾妇女因生活没有着落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都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为犯罪。犯罪本质上是法律要求或者认为行为人存在他行为尤其是合法的他行为的可能性才予以处罚的,在行为人走投无路被逼无奈等不得以的情况下,法律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法理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依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心理和环境等附随情况,并与行为人类似的其他多数人相比较得出结论,注意不是依据一般普通人的标准来判定。如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小孩和大人、受过教育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

2、违法认识可能性: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因为合理信赖或者客观环境等因素没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如某人不知道生产某种产品是否合法,经咨询行政或者法律部门之后,给出的“权威”答复合法,但实际不合法的,则否定了行为人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注意此类的咨询一定是权威部门,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等,实务中不会认定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以上两个可能性,是在基本的事实清楚,并且故意或者过失责任因素也清楚的条件下,又一个相对独立的阻却责任认定的要素,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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