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公司注册(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原总股本为10,400万股,公积金转增4,160万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4,560万股。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10月26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4年9月30日修订)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24年4月17日发布)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6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4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4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5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560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卓道国际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否则,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需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及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经理不在或缺位时,代理经理行使职权;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提前5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前5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 ……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2名和职工代表监事1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卓道国际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上一篇 2022-06-18 09:57:48
下一篇 2022-06-18 09:56:5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