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48号)

随着税务监控日趋规范与严格,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与税务安排,面临更高的专业化要求,需要统筹考虑税务与合同、财务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构建包括合同、财务资料等在内的完整的材料证据链。

准确的会计核算及完备的备查资料管理,在企业税务规划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能作为有利证据,为企业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是否有效管理原始凭证,将对其税务处理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更准确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数据链;另一方面,在税务检查中,还能作为企业证明其合规合法的证据,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提出发票证据链管理要求

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公告,明确对扣除凭证的管理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企业税前扣除除了取得法定的扣除凭据之外,还需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需要同时满足。

所以,三个原则要求的不仅仅是一张发票或收款凭据,而是需要取得一整套完整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



问题一:

法定的扣除凭证种类都有哪些?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妍之有李解读



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取得法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财务人员要学会分清楚哪些是法定扣除凭证,哪些是扣除凭证了附加的证据链,两者的关系是配合使用,仅取得证据链不能替代扣除凭证使用。

问题二:

如何理解发票证据链?


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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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指在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涉税业务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第七条中所表述中仅列举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三项,我们应注意到后边的“等”字,还表达了证据链不仅只是这三项,还包括其他若干证据的组合,只是因为其他证据种类繁多,不便在文件中一一做出正列举。

问题三:

财务人员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各种发票,如何判定能否报销?


判断一:三流是否一致

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

判断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同时满足

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合法、扣除凭证来源合法;

关联性:扣除凭证与企业经营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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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进行产品的网络推广,需要支付网络推广费10万元。真实性要求网络推广活动必须真实发生,那么如何证明真实发生呢,需要用证据链来证明,如:网络推广服务确认单,推广结算数据,推广效果分析等。合法性要求B公司开具的发票所有应填写的项目均已正确填写,并且只能由B公司来开具发票,而不能委托其他公司代开。关联性要求网络推广的内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

问题四:

税务检查过程中证据链如何发挥作用?


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形成税收补罚以及法律责任,最大的要害就是证据链的不完整或者是虚假证据链。税务稽查人员对于从问题企业所获取的各项数据和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配比判断。如果经过证据链检测核查,证据链也出现异常,税务机关就会延伸追查该企业业务中的A端或者C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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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涉税处理无法准确的与税务机关执法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不确定的税收风险因素都极有可能在不经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并被存留在涉税资料中形成税务稽查疑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异常点的质疑,企业证明自身清白的关键也正是在于是否可以提供完整有力的证据链。

【案例1】 A公司纳税监控指标异常,触发风险预警,主营业务收入本年较上年增加50%,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上年增加200%。税务机关根据异常预警,进一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库存商品、应收、应付账款、毛利率进行两年财务数据抓取,然后通过增值税税负率检测,对异常指标汇总和涉税指标的分析。

这种证据链在执法中统称之为二级证据链。是针对数据检测分析出现疑点,需要纳税人对疑点举证说明的情况下,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这个时候如果企业为了掩盖已经显示的疑点情况,而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则可能在进一步更详细的疑点分析过程中产生更大的税务风险,也就是俗称的“越描越黑”。

【案例2】 B公司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没有大的变化下,销售费用占收入比例30%,大幅度超出与同行业10%的平均水平。经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把差旅费计入销售费用,而且发生金额非常大,但是该企业是主要客户都集中在本地,并不需要经常出差。

对于这种疑点,税务机关就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证据链,例如:差旅人员名单、出差时间、交通方式、住宿方式、餐饮方式、出差事由等资料,以及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差旅费情况进行合理性评价。

比如:出差的人员是否为本企业员工?出差时间是否集中在大假期期间?出差地点是否为热门旅游景点等等。如果企业只有来回机票,而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资料,那么极有可能表明该项业务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案例3】2024年C公司被税务机关通知,金税系统识别发现2024年已经税前扣除的费用100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发票,原因是开票方已经是走逃状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以上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6项证明资料,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同时必备资料。

如果C公司依据以上规定,可以按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合同、资金流等证据链,证明确实属于善意取得,且证明该业务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此时只要求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随着国税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向金税四期系统的管控体系的提升,外部监管变化同时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也需要坚守基本原则,尤其是在考虑税收筹划时需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企业基础信息,统筹考虑纳税规划与内部控制管理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构建包括合同文本、财务资料等在内的完整的材料证据链,在面对税务机关调查时,能够提供证明其合理商业目的及合规税务处理的证据材料,从而有理有据地帮助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获得更安全的节税效益。

来源:东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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