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雇主责任险理赔很麻烦)


当今社会,保险的险种越来越丰富多样。


除了我们比较熟悉的人身保险,还有很多其他险种,比如“责任保险”。


我们为车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属于责任险的范畴。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关于“雇主责任险”险种的理赔纠纷。


01

案件详情


苏先生(化名)是一家维修部的老板。


因为业务繁多,苏先生雇佣了几个人,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几人的名字都在雇员名单内。


在一次安装维修过程中,其中1名工人在过程中不小心出了事。


治疗出院后,苏先生想起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忙准备资料申请理赔。


本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按理说理赔款很快就能下来,没想到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保险公司以上交的劳动合同是承揽合同而拒赔。


(图片来源:pixabay)


“承揽合同”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保险合同曾约定,保险中定义的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

劳动关系

,并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


一个是承揽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以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拒赔。


苏先生找到了好慧赔。


02

理赔专家观点: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1、苏先生投保时是实名制投保。


保险合同的雇员清单上,写有这名工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故这人理所应当在保障范围内。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对苏先生与雇员的关系有一定了解。


2、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小企业存在特定性,不可一概而论。


且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单纯只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上文中,苏先生对这名工人有实际用工行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不能仅以一份承揽合同而否定这种关系的存在,仅以“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拒赔,理由不合理。


(图片来源:pixabay)


03

慧培哥思考


慧培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了很多关于雇主责任险的真实案例,发现确实有很多公司在雇佣员工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我们不倡导这种行为,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若保险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拒赔雇主责任险,是不合理的行为。


我们的消费者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pixabay)


那换一个角度,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揽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


后张女士(化名)与B公司签署了《卫生清洁、厂区绿化承揽协议》,之后便一直在A公司内工作。


A公司依据承揽协议,否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但法院却认定两者有事实劳动关系。


原因主要是,虽然签订的是承揽协议,期间也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期间

张女士一直听从A公司的管理与安排,并由A公司发放劳动报酬。

(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判决文书号(2024)鲁民申3347号)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的消费者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拒赔,不要过早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寻求我们平台专家的帮助。


(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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