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纠纷律师咨询(个人欠款起诉流程)

财联社(上海,记者 李哲)讯,日前,双汇职工向财联社记者递交投诉材料,称其在双汇MBO过程中作为隐名股东为显名管理层提供资金杠杆,MBO完成后被过河拆桥(详见财联社文章双汇“宫斗”续集|职工:助力企业MBO成功后被“卸磨杀驴”)。

对此,双汇发展董事长万隆的特别助理杨冠华受万隆口头委托联系财联社,他表示,双汇发展(000895,SZ)MBO改制时,确有部分管理层向职工募集资金,但签订协议与收益兑现属于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双汇发展无法介入个人纠纷,双汇发展从道义上已经为隐名股东提供了维权的时间和空间。

某法务相关人士表示:“隐名股东可以存在,但必须由合法的‘持股协议’或者‘代持协议’来支撑隐名股东的主体资格。”

对此,有双汇职工称,MBO时部分职工存在与上线沟通的情况,仅有少部分职工在通过管理层投资时签署有“代持协议”。

对于上述事项,26日,杨冠华向财联社表示,不排除有个别管理层侵占下线权益,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员工隐瞒真相,虚构隐名股东主体身份,双汇发展不认可也无法确认隐名股东的主体身份。隐名股东与上线的法律关系属个人纠纷,双汇发展无法识别,也无权介入个人债务关系。

杨冠华认为:“双汇发展也在尽力保障股东权益,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公司会冻结相关人员的受益权利,为真实的隐名股东提供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空间。”

上述措施也在隐名股东那里得到证实,他们向记者表示,兴泰公司股东退出时,双汇发展法务部会让上线和下线签订无纠纷确认函,双汇发展才会回收显名股东手中股份。

关于双汇改制股权转让过程,杨冠华认为,大企业违法成本很高,双汇在改制时的手续和程序,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的,同时也经历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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