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抓一只三有动物犯法吗)

非法狩猎罪辩护要点


一、非法狩猎罪共犯责任认定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狩猎罪一人可以实施,但是两人以上共同非法狩猎也比较常见,属于任意的共犯。

  二、非法狩猎罪的主观认定

  非法狩猎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行为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来讲有两种形式:(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出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行为人射杀捕猎“三有”保护动物树麻雀。(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出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行为人养殖螃蟹,为防止他人偷螃蟹,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私自在自家蟹塘周围设置电网,而且行为人也知道蟹塘附近有大量的“三有”保护动物白鹭出现,可能会电死白鹭,听之任之,结果电死了白鹭。

  三、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对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分别由《刑法》第三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该两个罪名是典型的行政犯,同时受《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此,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俗称的“三有”保护动物)。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四、非法狩猎罪追诉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逐一分析: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此项规定为数额犯,非法狩猎的“三有”保护动物数量达到二十只(含本数)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以数量来作为追诉标准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非法狩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因此,禁猎期、禁猎区各地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的数量不够二十只,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未遂?根据数额犯的特点,如果非法狩猎的数量不够二十只,不进行刑法评价,不涉及到既遂和未遂问题,也就是不能以非法狩猎罪未遂来论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司法实践中,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对非法狩猎的数量没有要求,1只即可构成犯罪。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项为兜底性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予以把握。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务必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恪守刑罚的谦抑性,不能机械教条套用追诉标准来入罪。一般是从行为动机和危害结果两个因素来予以考虑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甲为果农,所在地区为禁猎区,全年禁猎,甲以种植樱桃为生,种了数十多株樱桃树,为了阻止鸟类的啄食樱桃,甲迫不得已用网罩在樱桃树上保护樱桃,致使四十余只“三有”保护动物鸟被网丝给勾住死亡。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对甲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甲行为的动机是不让鸟去啄食樱桃,而非捕鸟,甲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即明知鸟可能被网勾住而死亡,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这里涉及到甲个人合法财产与野生动物资源两种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对甲定罪判刑,显得刑罚过于苛刻。所以,行为人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迫不得已一些合法的防护措施,只要没有造成大量野生动物死亡,一般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五、案例探析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网上看到他人发布的逮野兔视频,遂产生逮野兔的想法。后不起诉人许某某先后购买一只猎兔犬、一把强光头灯、一辆越野摩托车用于逮野兔使用。从2024年11月底到12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夜晚十一点从家中出发直到次日凌晨两点左右,许某某采用用强光头灯锁定野兔,后驱使猎兔犬追撵野兔的方式,共捕捞野兔四只。 2024年12月7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中冰箱内搜出四只未褪毛的野兔。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中搜查出的四只野兔均为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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