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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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小区住宅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X关系,并 给付女方人民币1500元
张某说,自己与该女子通过网络认识,该女子是一名 翻译
提供特殊服务者。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经过聊天,有一定感情基础
,
双方同意后,才发生的X关系
,自己也没有嫖娼经历,不是嫖客
,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X关系是“一夜情”并非卖淫嫖娼
,不应受到治安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既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作为证据,也有张三认可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给付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与之佐证,因此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妥。
由法院审理可知,张某是构成卖淫嫖娼的。
理由如下:
客观上,张某向该外籍女子支付了金钱,该女子也收取了张某支付的金钱,张某与该外籍女子发生了X关系。
主观上,两人相识的目的不纯,以金钱为条件,发生了X关系,满足各自非法的目的。
通过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张某是构成卖淫嫖娼的。
如何认定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呢?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应包括:1.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2.发生在不特定的人(包括异性或同性之间);
3.发生性关系(
包括一些其他身体部位的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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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定义:
一夜情。指男女双方在发生一次性性关系。从理论和现实情况看,所谓的一夜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方之间有吸引力;二是双方非情侣、夫妻关系;三是为性事仅激情一夜。
小编简单的分析一下:
(一)支付金钱,进行交易。
“一夜情”是不存在金钱支付的,双方的目的都是满 足X需求
(二)双方的性伴侣是不特定的。
小编个人认为:“一夜情”虽然对象是不特定的,但前期会有 长期稳定的聊天内容 存在暧昧 知道对方一些基本信息
而卖淫嫖娼行为,不但对象是不特定的,往往双方还不知道对方的基本信息。
对于本篇的案例:张某和外籍女子双方在案发之前,都在网上搜索过卖淫嫖娼的相关信息,这就更加能够认定,他们主观上是有
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发生X关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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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X关系
(
包括一些其他身体部位的接触
)
。
当然这是“一夜情”和卖淫嫖娼行为的共同点,不需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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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一夜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 一夜情潜在着很大的疾病隐患(会传播性病,淋病,乙肝,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疾病) 或者也会遇到“仙人跳” ,同时如果双方是有家庭的,还可能会造成家庭危机。
来源:青年微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