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柏源律师

典当行可以在典当业务中预扣一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扣除的综合费用,可以计入当金之中。但典当行不能在交付当金时连续扣除几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多扣除的典当综合费用不计入当金之中。

关于典当行是否有权预扣综合费用,目前尚未有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预扣典当综合费用作为典当行业的一项商业惯例,其并不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预扣综合费用违法,预扣综合费用与保护急需借款的弱势方,禁止借款预扣利息和禁止变相高利贷的立法精神不符。

在《典当管理办法》中,仅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而没有明确综合费用是否可以预扣。另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本条隐含的意思是先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取得当金。意味着典当行在典当业务中可以预先扣除典当综合费用,符合典当行的商业惯例。

典当业由于其规模小、投入大、客户面窄、资金闲置率较高,决定了贷款管理成本高于银行,须要一个较高的费率来保证合理的利润率以维持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典当综合费用是在典当行收取利息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区别于利息,不是基于本金而产生的法定孳息。该费用是典当行特有的,是基于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时所付出的服务、管理、劳务的对价。既然是服务、管理、劳务的对价,当然可以在交付当金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判例,但多数法院支持只能预扣一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多扣除的综合费用不计入当金。例如,新疆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邵某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案,案号(2024)新0102民初259号,在一审中支持了典当公司预扣3个月的综合费用。邵某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中,案号:(2024)新01民终2252号,法院否认了一审的观点,支持了月综合费应按月收取,典当公司只能预扣1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多扣除的2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不计入当金。

所以,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仅支持预扣一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多扣除的综合费用不受到法律保护,不计入典当当金之中。所以,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可以和当户在合同中约定预扣一个月的综合费用,预扣的费用可以计入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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