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怎么计算(加班工资是以什么为基数)

李某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1500元。公司的考勤休假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加班的,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几乎每天都存在加班,一开始李某还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随着加班时间的增加,李某觉得公司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少支付很多的加班费,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就去找公司谈判,要求按照自己每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加班费,要求公司补足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差额。对于李某的要求,公司予以拒绝。

随后,李某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李某的诉讼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那李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呢?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Chen321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那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呢?

通常情况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每个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且没有区分工资构成的,诸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工资5000元,那么就应当以500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每个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但工资区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诸如本案的情况,5000元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两部分构成。

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劳动者每个月确定能得到、不存在不确定性的那部分工资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此来计算加班费。

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既约定了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标准,还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诸如本案的情况,李某每个月工资5000元,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1500元,而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就是基本工资3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者每个月确定能够得到的、不存在不确定性的工资,那么这种约定由于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Chen321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约定,仍然应当按照劳动者确定可以得到的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本案的情况同时符合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但是,由于绩效工资需要根据李某每个月的工作业绩来确定,并非李某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可以得到的工资,李某能否获得该部分绩效工资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李某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能够确定得到的工资,就是基本工资3500元。而双方约定以基本工资350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显然没有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现在,公司已经按照3500元的计算基数向李某支付了加班费,所以,李某主张公司少付其加班费,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的主张,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另外,李某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亦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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