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4(江西特大交通事故最近)

欢迎大家阅读“景德镇南河公安”头条号。如果您喜欢本头条号发布的文章,还可点击左上角关注我的头条号,每天都有精彩文章推荐

8月2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2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9日早上,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一部核定载质量为15.99吨、实际装载59.305吨碎石的重型货车从乐平市科山镇方向沿县道90线柳鸿公路往寿安镇方向行驶,至7时10分许,该车驶至浮梁县县道90线柳鸿公路鸿兴村塘坞组地段时,因超载且在危险地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而撞到公路边上的行人童某甲和童某乙,造成童某甲当场死亡、童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乙胫骨近端骨骺横行粉碎性骨折并干骺分离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拦车将伤者送至医院,随后到浮梁县公安局柳家湾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童某甲家属、被害人童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达成民事协议,对童某甲家属已全部赔偿,对童某乙作出部分赔偿,得到童某甲家属及童某乙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及二被害人的身份证明、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民事赔偿与谅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2022-06-16 10:45:55
下一篇 2022-06-16 10:50:4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