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青年干警

说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民法典作为“权利宣言书”,确立了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等权利,其颁布实施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实践性,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对行政法和行政审判亦具有深刻影响。

民法典的颁布表明公法与私法

在权利保护上的深入融合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对成文法作出的分类,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属于典型的私法,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公法。但是,随着私权社会义务的发展,以及公权向社会的渗透,产生了公、私法融合的现象,不仅越来越多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公权力加以确认,而且越来越多的公法行为需要借助磋商、协议等柔软化方式实施。民法典也充分体现了公私法的融合趋势,经过梳理,我们会发现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法的条文就多达一百五十余条,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高空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调查责任,该条直接对行政机关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民法典通过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各类民事主体规范有序的参加民事活动,进而实现保护民事权利的目的。行政法则是通过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最终也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法和私法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相反私法在权利保护上,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公法的力量,公法、私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正逐步走向深度融合。

民法典的颁布对行政机关

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在享受移动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被暴露,不法分子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精准的”电话营销、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积极回应时代诉求,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写入人格权编,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义务等。其实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网络安全法》,就已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宣示了个人信息作为民事主体一般权利被承认,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尊重、保护个人信息,也对行政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公民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阻止侵害行为继续发生,虽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侵权事实却已然无法避免。倘若行政机关能够未雨绸缪进行源头治理,对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传播、存储、分析、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则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侵害的发生。随着类似个人信息权这类新的民事权利被写入民法典,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保护个人权利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把增强保护公民权利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权利保护的需求。

民法典的颁布对政府依法行政

提出了新的要求

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首先要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和尊重。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在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征收征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确立了许多新的权利类型,行政机关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便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公民权利不断扩张的今天,应把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

民法典对行政审判同样产生深刻的影响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利的立法理念,同样也会深刻影响公法救济制度。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今后行政审判应将权利保护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应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和降低原告资格门槛,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更多地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行政审判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实现和落实好民法典中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作者:南通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郑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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