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山东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5月25日,崇左市检察院受邀参加某矿业公司矿山项目渗出液超标排放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案件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并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逐级交由崇左市检察院查办。


崇左市检察院将该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立案后,多次深入矿山进行调查核实,就矿山项目周边的水源进行了采样检测,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涉案公司进行沟通,查明了某矿业公司矿山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开展注水试验即以注入浸出液的生产工艺开采原生矿,使得周边地表水水质受到污染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4日崇左市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


2024年8月24日,崇左市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建议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和某矿业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矿山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崇左市生态环境局采纳该院的建议,立即启动生态损害评估鉴定工作。


2024年4月,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进一步确认某项目矿山渗出液未达标排放的行为与周边水库水质污染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出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检察官深入矿山进行调查核实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就损害评估结果、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以及生态修复的评估验收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崇左市检察院检察官宣读了支持磋商意见书。


经过磋商,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对涉案矿山项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某矿业公司承担矿山项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8.71万元、调查鉴定评估费70万元。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起案件是崇左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持磋商案件,是对中央、自治区、崇左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引导支持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索赔工作,与案件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 崇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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