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新规)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202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前述解释无疑是给被征收人撑腰打气。行政庭法官表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即将实施的司法解释为大家详细讲解,建议大家快收藏转发起来,今年5月1日就开始实施,可能直接影响具体拿多少赔偿款!

亮点一: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什么意思?根据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合法的补偿应当拿到约300万,最终的行政赔偿也不能少于300万,此外涉及到其他损失也不能少。

这是针对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单独规定,可见最高法对这类纠纷的重视程度。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法条链接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亮点二: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打官司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强拆致室内物品损失,先由原告举证,但是依据新规,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若房子内有名画金条等物品,我们还需要进行证明。

法条链接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亮点三:确定补偿范围,丰富直接损失包含种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具体包括哪些,此次司法解释有了答案,相比较之前的范围更大。司法解释指出,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征收补偿费用所应产生的存款利息等也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如果被征收人确因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丧失了领取奖励金或者补助款项的机会,那么这部分费用是要算进赔偿金中的。

法条链接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亮点四:赔偿的评估时点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的保护

最高法明确,行政赔偿数额按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补偿要公平合理。如果财产损害发生时,这个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怎么办?最高法经公布的案例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依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此类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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