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超范围行医违法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民自2024年起长期在x县x镇x村的住处无证经营医疗门诊。经与该同村的朋友张某1介绍,被害人王某于2024年2月22日7时许到王某民的住处求医,王某民为王某把脉后对其进行针灸三个半小时和拔罐半小时,治疗结束后王某驾驶车辆离开。

当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王某出现胸闷、胸疼等症状,其联系张某1后二人在某x公司门口见面,张某1电话联系王某民,王某民让张某1将王某送回至王某民住处,并称“你把人送过来我就给他治,否则出了我家门就不管了”。后张某1将王某送至x县职业病医院进行吸氧救治无效。

当日下午13时41分转院至x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做胸片诊断,14时06分确诊为王某双侧大量气胸。后王某分别转院至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市x区人民医院等处进行治疗。2024年4月28日,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符合气胸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被鉴定人王某的死亡与针灸及拔罐治疗引起气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被告意见

被告人王某民辩解其不是非法行医,认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四.辩护意见

1、指控被告人王某民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被告人有中医任职资格证,该证没有注销并收回,被告人王某民于2003年在x开办门诊的证件是有效的,在x县x镇也可以行医。2、鉴定意见不够严谨:没有进行尸检鉴定,无法确定针灸部位,死亡原因中未排除被害人是否患有其他疾病的因素。3、被告人年事已高,不适宜羁押,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供述

我在x县x村自己家中经营一家医疗门诊,主要是看中医,包括把脉、针灸、拔罐、小儿推拿。2024年2月21日傍晚,我们村一个女的介绍一个男的来到我家说要针灸,我说“今天太晚了,明天上午来吧”。2024年2月22日上午7点多,这个男的一个人来到我家,他说头疼,我先给他把脉,后我给他讲了一下他的病情,说他的病太复杂,没有陪同人员不给他看,但是他说“没事,你给我看吧”。

后来我就开始给他扎针,扎针三个半小时以后,我又在扎针的部位上拔罐(当时针拔不出来),拔罐半个小时后,把罐取下来,然后又把针拔出来,后这个男的就走了。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我们村这个女的给我妻子打电话,说刚才扎针的这个男的身体不舒服,我妻子跟我说了这个情况后,我说让赶紧把这个男的送过来,女的说不过来要住院,我妻子就跟这个女的说,你要是不把他送回来,我们就不负一切责任。

大概过了一个多月,自称是x的一男一女来我家找我,他们问我是否在正月给一个x小伙子看过病,我说没有,都多长时间没有给x人看过病了,然后这个男子拿出手机让我看一个女的照片问我认不认识,我说不认识,由于我脾气不好和他吵了起来,他们就要走,我妻子过来跟这两人到一边去说话了,具体说的什么我不清楚,说完以后他们就走了。

他们走了以后我妻子给我村那个女的打电话,女的没有接,我妻子就去找那个女的母亲,她们说了会儿话,说的什么我不清楚。我当时给那个男的共扎了十针,头上五针,脖子上两针,肩上三针。具体部位是头上百会穴一针、太阳穴两针、骨髓穴两针、后脖子上风池穴两针、肩上肩井穴两针、膈俞穴一针。

《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以前都有,2024年我到疾控中心以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都没有进行年审和更换过了。那个男的在我这里扎针共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是我妻子收的钱。

我给王某针灸时,太阳穴用的是一寸针,其他穴位用的是二寸针。针灸所用的针是x生产的,是2024年别人在网上帮我购买的。扎完针后,那个男的把自己用的针带走了,他是开车走了。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去过我那好多次,并对我进行罚款。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王某民所持有的发证时间为1989年10月的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医师任职资格,该法颁布之后,其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过渡,该任职资格证不能视为医师资格证书;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2000年5月申请开办的个体诊所,地址为x县,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1月1日,到期后其未予续期且更改地址,现已失效。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与证人张某1、尚某、员某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在家中为被害人王某进行扎针、按摩治疗约四小时之久,王某离开后胸闷、胸疼等症状,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的事实;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提异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异议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王某1、王某2、何某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61977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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