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民法典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编者按: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特别策划推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系列报道,带领大家学习更多民法典小知识。

掌上春城讯 近年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是结婚后子女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房屋的分割就成为了重点。由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变动较多,理解起来也不太容易,2024年国家又出台了《民法典》,对于此类型的房屋如何分割网友表示很困惑。近日,记者联系到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秋娅,跟她聊聊《民法典》实施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子怎么分,及其我们如何理解旧法的发展?新法为何这样规定?

记者:民众普遍反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比较复杂难以理解,请问我们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杨秋娅:对于大家难以理解的问题,我个人表示非常能够理解。因为这一规定的变动确实较多,且复杂,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旧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说起。这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举个例子:小红与小明是一对新人,将要结为夫妻,小明的爸妈为了小两口以后好好过日子,也想让女方安心,就想为小两口购房,于是在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之前,小明的父母就给了小明一些钱,小明就拿着父母给的钱付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或者全款买了一套房,这套房屋只登记小明一个人的名字。

假设小明和小红最后离婚了,如果小明付的是首付款,那首付款对应离婚时候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果小明是全款买的房,那这套房屋在离婚时不分割,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小红不参与分配。如果小明的父母是结婚后给小明拿钱买的房子,则不管产权证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还是小红的名字,还是两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屋要进行分割的。

记者:为什么这类案件矛盾和争议会很大?

杨秋娅:2024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其中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我再来举个例子,还是上面所说的小明的那个例子,比如说小明和小红领证后,小明的父母为了让小两口有住处,给小两口买了一套房,不管是首付款还是全款,只要是只登记在小明自己的名下,这个首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或房子就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除非小明的父母说明这个房子是给小两口的,或者小红有证据表明小明的父母是送给小两口的。

记者:22条和后来的7条从表面上来理解很多人都会陷入疑惑,这两个法条该如何理解?

杨秋娅: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以前的22条和后来的7条是有冲突的,22条说是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就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7条说婚后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就默认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从表面上来理解,我们大多数人就陷入了疑惑,这两个法条该如何理解?是不是7条代替了22条,因为7条颁布实施在后,22条在前,新法应当由于旧法?其实这样的理解不完全正确,也不完全错误,第7条的表述确实有歧义,也确实引起了误解。但无论怎么说,7条与22条的冲突一直存在,也难以让民众理解,相关论文对两个法条之间的讨论也一直热点不减,文献众多。

记者:目前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杨秋娅:《民法典婚姻法篇司法解释一》第29条是这么说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何理解现在法条的规定?还是上面说过的例子,从2024年以后,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小明父母为双方买房子出钱的,如果出了首付款的,首付款就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如果出了全款,这个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进行分割,小红是分不到房子的。

但是如果结婚后,小明父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如果当时出资的时候小两口跟小明父母打过借条,说明付首付款或者全款的钱是借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借的这部分钱要偿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这一改动,强调了财产分割时举证一方的责任,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该法条的设计较为合理,也较为公正。

记者:您对以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有什么建议吗?什么方法能够有效的规避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风险?

杨秋娅:简单来说,夫妻俩在买房时给出资一方的父母写一个借条,夫妻俩都要签字,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如果将来有一天离婚了,出资一方的父母可以把当时给出去的首付款或全款要回来,让夫妻两偿还,当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的子女也是需要承担一半的偿还义务的,也就是说,写借条的情况下,将来离婚了,一个家庭会损失当时出资买房的款项的一半。

如果觉得夫妻俩在买房时写借条给老人实在太伤面子,有经济实力的话,尽量一方在婚前支付全款购房,是一个比较不伤面子的做法。如果支付全款压力太大,在婚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可以在出资之前与自己子女做一个赠与公证,不需经过自己子女配偶的同意,也可以进行风险防范。

掌上春城记者:杨梦奇

责编:杨芮

编审:李星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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