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役权的案例(地役权不具有独立性)

近日,沂南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维系了邻里和睦关系,受到了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系岸堤社区邻里,刘某宅院紧邻田某以北,两家宅院地势北高南低,双方因宅院生活污水、雨水排放、自来水管道布设等问题时常闹矛盾,为此刘某多次找到村两委、司法所进行调解均未解决。


2024年2月,原告刘某因自来水管道布设需要开挖被告房后宅基地,被告阻拦制止,双方再次产生纠纷,互不相让,原告以相邻关系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排污、布设自来水管道等问题。民一庭承办法官高同伟及时了解相关案情并实地勘察现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维修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铺设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明确布设自来水管道问题不属于相邻关系范畴,属于地役权的设定问题,原告刘某提出在被告宅后布设自来水管道,必须体现有偿使用原则。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现场会同村干部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同意排污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均埋设于其屋后,由原告刘某补偿田某1万元,村干部现场监督施工。至此,这起因排水管道引发的邻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上一篇 2022-06-15 15: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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