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性生活有出血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处怎么能感觉出来)

小伙不顾前女友处于经期,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还拍摄裸照上传至 QQ 空间 …… 小伙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网络配图


小伙强行和经期前女友发生性关系

1990 年出生的沈某在大连开发区一家纺织厂上班,沈某和女孩小单谈过恋爱,后来两人分手了。2024 年 4 月 20 日 7 时许,沈某来到大连开发区某服装厂门前,找到在该厂工作的小单,两人发生争吵。

后沈某将小单强行带至位于缙云山宾馆附近某住宅楼的出租屋内,不顾小单身体不适(正处于经期)及强烈反抗,强行与小单发生性关系,造成小单身体淤青以及抓痕。

期间,沈某使用手机偷拍了小单半裸身体的照片并上传至 QQ 空间。当日 16 时许,小单到公安机关报案。2024 年 9 月 20 日 15 时许,沈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辩护人:两人仨月前发生过性关系

2024 年 9 月 21 日,因涉嫌犯强奸罪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逮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对沈某提起公诉。

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并没有强奸被害人;辩护人认为,沈某不构成强奸罪。从小单的"不是不让你上,是我来月经了"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可以与你发生性行为,仅仅是因为我现在有月经,不合适",这点说明她没有明确告诉沈某"我俩没有任何关系,你不能对我实施性行为"。而除了本次,小单最后一次与沈某发生性行为的时间是 2024 年 1 月份,距案发当天仅仅三个月,在这三个月中小单并未明确告知沈某终止恋爱关系,公诉人用这个期间时间很长认定这次发生性行为定性为强奸,这个推理是没有根据的。沈某主观上并没有对小单实施强奸的故意,在其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也没有采取强迫的手段,并且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小单与此前她与被告人实施性行为的过程中的言谈举止并无异样,可以推导出沈某不构成强奸,请求合议庭对沈某作出无罪判决。

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关于沈某与被害人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已同居,且三个月前二人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尽管处于经期但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已发生矛盾分手,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其住处,明知被害人处于经期仍不顾被害人强烈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淤青以及抓痕,事后拍摄被害人半裸照片并上传至 QQ 空间,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吴国平财经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法院不予采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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