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协议书(个人民事纠纷协议书)

和解协议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大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即××号一案,原告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2、被告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已经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并三倍赔偿给原告(至起诉时,已收费用

××

元,三倍赔偿

××

元,合计退还

××

元)。3、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4、

被告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

月份,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步步诱导和完全操控下,通过“

××

”APP申请贷款,按照要求“要勾选的地方就勾选”“该签字的地方就签字”,事后被告在这款APP上形成了“签订”日期为

××

×

×

日的《融资服务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该等《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为被告单方制作,合同内容并未经原告审阅、认可,两份合同落款处的原告的“签字”为粘贴上去的形态一模一样的手写字体照片,属于被告冒用原告的名义自己与自己“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依照该等合同,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造原告逾期假象、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强行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服务。

××

×

×

日,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

××

元。原告认为,上述协议因欠缺合意、虚假形成而不成立,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构成欺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原告“退一赔三”,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并按照已收取费用的三倍价格向原告作出赔偿。同时,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等违法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并承担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起诉至

××

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

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订立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

二、被告立即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

日内,被告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本协议订立时,已收费用

××

元)原告。

三、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

被告继续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或者未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

日内全额退还的,被告仍应当履行上述约定,并向原告增加履行如下义务:

四、向原告作出赔偿,赔偿数额为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的三倍。

五、

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切实履行上述第一、二、三条约定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第四、五条约定需要履行的,案件受理费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一篇 2022-06-15 07:29:09
下一篇 2022-06-15 07:30:3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