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委托代理人:李大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即××号一案,原告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2、被告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已经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并三倍赔偿给原告(至起诉时,已收费用××
元,三倍赔偿××
元,合计退还××
元)。3、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4、被告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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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步步诱导和完全操控下,通过“××
”APP申请贷款,按照要求“要勾选的地方就勾选”“该签字的地方就签字”,事后被告在这款APP上形成了“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的《融资服务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该等《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为被告单方制作,合同内容并未经原告审阅、认可,两份合同落款处的原告的“签字”为粘贴上去的形态一模一样的手写字体照片,属于被告冒用原告的名义自己与自己“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依照该等合同,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造原告逾期假象、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强行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服务。××
年×
月×
日,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
元。原告认为,上述协议因欠缺合意、虚假形成而不成立,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构成欺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原告“退一赔三”,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并按照已收取费用的三倍价格向原告作出赔偿。同时,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等违法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并承担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起诉至××
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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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订立协议如下: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
二、被告立即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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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被告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本协议订立时,已收费用××
元)原告。三、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
被告继续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或者未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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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全额退还的,被告仍应当履行上述约定,并向原告增加履行如下义务:四、向原告作出赔偿,赔偿数额为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的三倍。
五、
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切实履行上述第一、二、三条约定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第四、五条约定需要履行的,案件受理费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