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南丰县公安局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称:9月15日上午10时许,南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鹰瑞高速南丰出站口100米处对史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例行检查,发现该车辆上装有4000公斤烟丝,且当事人史某某无法提供该批烟丝的有效合格运输凭证。
经鉴定这批烟丝价值33.72万元人民币。史某某在未取得合格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无证运输烟丝,从中非法获利。
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史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从事烟草行业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获得烟草部门的许可。 如果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而运输烟叶烟丝等,或者明知他人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帮其运输,可能会构成犯罪,别贪图高额运费而以身试法。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