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国家最新停薪留职政策)

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未返岗的,单位可解聘

薛某原系A市地籍服务中心事业编职工。自1998年6月,薛某向A市地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双方于1999年1月开始订立《留职留薪协议》,之后每年续签订一次,最后一次协议签订于2024年1月,协议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止。协议约定:留职停薪期间,薛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薛某向单位缴纳管理费等内容。2024年7月2日,薛某与地籍服务中心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薛某在园容所工作,岗位为工勤技能四级技术工,合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2024年7月27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原聘用合同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自2024年1月18日之后,双方未再续签订《留职留薪协议》,但仍继续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续签书》未实际履行。2024年8月6日,薛某收到地籍服务中心限其于2024年8月8日前返岗复职的通知。2024年11月28日,地籍服务中心以长期旷工为由向薛某送达《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薛某不服,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地籍服务中心返还由薛某代地籍服务中心缴纳的2000年1月至202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2、依法裁决地籍服务中心返还薛某1999年至2024年缴纳的管理费;3、依法裁决地籍服务中心支付薛某经济补偿170094元。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令薛某返还地籍服务中心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4736.28元。薛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4年7月2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与地籍服务中心签订的《留职留薪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虽协议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止,但协议期满后,双方仍按原协议约定履行,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适当。薛某的诉请无事实及番薯大仙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地籍服务中心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4736.28元;二、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薛某负担。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留职停薪协议》期满后,薛某虽主张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不再像地籍服务中心缴纳管理费和社会保险费,但薛某亦未回到地籍服务中心上班,故薛某主张此期间留职停薪协议已不再继续履行,本院不予采纳。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而事实上存在留职停薪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终止。后地籍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向薛某下发《关于要求薛某同志限期回处复职的通知》,但薛某并未按照单位要求返岗。地籍服务中心又再次通知薛某返岗,薛某仍未返岗。薛某主张因复职岗位及薪资待遇未与单位协商一致故未返岗,但本案中薛某并未提供其向地籍服务中心工作安排提出异议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单位提交了请假手续。即便双方未就返岗工作安排协商一致,但薛某留职停薪多年,地籍服务中心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作出合理安排,亦是地籍服务中心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于此情形下,地籍服务中心解除与薛某的人事聘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薛某请求地籍服务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番薯大仙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院不予支持。薛某诉请地籍服务中心返还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无异议的其他判决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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