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书格式(怎样同意全文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被废止。

笔者注意到,《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第1218条~1228条)较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第54条~第64条)在内容上略有微调。其中关于医疗告知和患者知情选择权的条款如下:

众所周知,患者知情同意书制式化是目前我国各类医院普遍采用的形式。其表现形式为将知情同意书设计成表格式、列表式或文章式,将某项检查、手术或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并发症(意外)罗列几种或十几种作为固定内容,只需由告知人员在上面划“√”即可。此种制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大都是医院为了防止医务人员在告知时有遗漏而制定的院内统一的事先打印好的文书,但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针对患者具体病情、个性化的告知内容,也无从体现出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最佳注意义务。实际上,即使同一种疾病,发生在不同患者身上,出现的风险、并发症、意外也会因患者的体质、年龄、性别、自身健康状况、病情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故而,该等绝对制式化的患者知情同意书显然不能符合《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具体说明”的要求。

至于立法者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我们认为,这一方面体现出了国家法律对医方告知方式的要求的改变,即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所谓的“明确同意”是指患方不仅要签字,还要确认其对医务人员告知内容的理解,这实际上是对医方的告知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医学领域内的问题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故而医方在履行其告知和说明义务时应该以患方所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来进行解释,而不能按其自认的标准,自行决定告知和说明的内容和方式,否则就不能构成对患方的有效告知,进而也就不可能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为我们的医疗机构客户起草患者知情同意书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

其一,我们在知情同意书中除了同样用列举的方式罗列出拟实施的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和并发症之外,还特地留出空白处便于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除上述情况外,本医疗措施尚有可能发生的其他并发症或者需要提请患者及家属特别注意的其他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及其风险和效果”等。

其二,我们在知情同意书中特别设计了“医师声明”节段供医师签名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患者的病情,患者需要进行上述诊断、治疗措施。该措施是一种有效的诊断、治疗措施,一般来说是安全的,但由于该措施具有创伤性和风险性,因此医师不能向患者保证措施的效果。一旦发生上述风险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医师将从维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2. 我(医师)已经尽量以患者所能了解之方式,解释该措施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下列事项(供医师勾选):

□ 实施该措施的原因、目的、风险;

□ 并发症及可能处理方式;

□ 。。。。。。

此外、我们在知情同意书中还特别设计了“患方声明”节段供患方签名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 医师已向我解释,并且我已经了解实施该医疗措施的必要性、步骤、风险、成功率之相关信息。

2. 医师已向我解释,并且我已经了解选择其他医疗措施之风险。

3. 医师已向我解释,并且我已经了解该医疗措施的风险和不实施该医疗措施的风险。

4. 针对我的情况,我能够向医师提出问题和疑虑,并已获得说明。

5. 。。。。。。


正是通过上述对患者知情同意书内容的专业化设计,我们遂得以帮助我们的医疗机构客户在其经营过程中有效防控法律风险,避免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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