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夜遇酒吧(发生过关系的是不是很难忘记)


一夜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仅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和制裁的行政违法行为。

实践中,部分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会以一夜情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免于治安处罚的抗辩理由。事实上,这两者有清楚明确的区分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卖淫嫖娼的认定

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据此,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为:

1、发生在

不特定

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

金钱或财物

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

性关系

(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卖淫嫖娼的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一夜情的区分

1、关键在于行为人之间的性关系是否建立在金钱或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如果是,则构成卖淫嫖娼

2、一夜情通常具有感情基础,需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结识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方面分析判断

3、行为人之前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不影响对本次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行为人是否以卖淫为职业或是否多次从事卖淫嫖娼行为不影响对本次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真实案例


翠花和王钢蛋结识于某微信聊天群,系普通朋友。

某天翠花发朋友圈表示很想买某套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但是没钱,王钢蛋遂回复愿意送翠花一套,但希望翠花与其共度一夜良宵,翠花同意。第二天王钢蛋带翠花到商场购买了该套化妆品并送给翠花,之后翠花离开并以各种借口拒绝与王钢蛋再次见面。

王钢蛋能否要求翠花返还其5000元化妆品费用?

1、翠花与王钢蛋系普通朋友,且并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虽有以财物为媒介的性交易约定,并不构成卖淫嫖娼。

2、翠花与王钢蛋之间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所附义务属于伦理道德范围,不能强迫翠花履行,但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王钢蛋不能要求翠花返还或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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