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详细解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 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是在合同法第2条第1款基础 上修改而来。《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第1款主要是对合同法第2条 第1款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修改为 “民事主体”。这样修改是基于《民法典》第2条已经对民法的 调整范围作了总括性规定。《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吝同编本条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以“民事主体”概括即可。

二是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 这样修改也是为了与《民法典》第5条的表述相统一。《民法 典》第5条即采用了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表 述。《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

对本条第1款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 解: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即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首先,“平等 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机关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企业与 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其次,民

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基本 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用的是“公民(自然人)”,合同法在起 草过程中用过“公民”,但考虑到“公民”含义窄了,不能包 括外国人,最终用的是“自然人”。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自 然人”。“自然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 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 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法人资 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民法典》第57条规 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 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对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一 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基于社会实践和 多数意见,考虑到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民法总则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 织”。民法典将民法总则纳入作为总则编,延续了关于非法人 组织的规定。

本条第2款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 定。合同编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有其特殊性,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作出规定 的,适用该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这些身份关系没有相关法律14规定,可以根据婚姻、收养、监护这类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 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款是对身份关系协议特定情况 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某一具体的身份 关系协议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法律 无法作统一性规定,只能根据该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情 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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