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补偿标准(离婚抚养费标准)

【案情】

200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再婚,当时任某某16岁。202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离婚。离婚后,柏某某要求任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柏某某每月有退休金2700元,其再婚前还有一个儿子,任某某每月收入3500元。任某某不同意给付柏某某赡养费,其认为柏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且其2004年9月就开始上大学,吃住都在祖父母家,日常生活费、学费亦由生母、祖父母及亲属负担,柏某某没有与其一起生活,没有照料生活,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故其亦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分歧】

任某某对柏某某有无赡养义务,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某某对柏某某有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且柏某某与任某某父亲登记结婚时,任某某尚未成年,双方形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关系,因此柏某某有权要求任某某给付赡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任某某对柏某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任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并非生活困难,且任某某并未与柏某某共同生活,任某某的日常生活费、学费等柏某某并未支付,即任某某对柏某某并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任某某对柏某某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具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继父赡养费的权利。首先,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结婚时,柏某某已年满16周岁,且根据任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在2006年12月以前的住所地与任某某及其父亲共同居住地不一致,由此可知任某某与柏某某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即柏某某并未照顾、照料任某某,其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其次,柏某某自己每月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可知,该收入来源能够满足柏某某的日常消费,且柏某某的身体健康良好,由此可知柏某某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现有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医疗等支付而导致其生活困难。

综上,任某某对柏某某不具有赡养义务。


来源: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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