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案子拖得越久说明什么)

关键词: 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刑事辩护 律师 立案决定书 受案登记表

当我们拿到卷时,首先进入我们视角的是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但由于常常被忽略,很少人愿意把视线聚焦于这两份文书。受案登记表记录了办案民警受理案件的过程与案件的线索来源。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立案决定书则记录案件已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我们总误以为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不过的诉讼文书,并无值得留意与注目的地方,更未曾想挖掘出有效的辩护要点,故阅卷时一瞥而过,但辩点往往藏于是那些让人极容易忽略的角落,而辩护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在细节上是否能够做到绝对专业。



毒品案件中的受案登记表常常载明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侦查人员使用线人侦查或由侦查人员隐匿身份侦查是办理毒品案件的常规做法,基于对有关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受案登记表上通常出现的伪造、编造虚假的报案信息,尤其擅长用“群众举报”把所有的举报人“囊括”入内,以致于辩护人根本无法通过受案登记表来审阅案件的确切来源,稍有经验的律师可能会通过案件的人物地位作用以及其出现的时间地点,或根据会见时当事人所描述的情况,察觉案件背后系线人举报或卧底举报。假定案件线索来源于警方线人或者来源于隐匿身份的侦查人员,辩护人则应多关注隐性线人在毒品犯罪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链条上的出现时机,辨别案件是否存在诱惑侦查、数量引诱,乃至双套引诱的情形。



技术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其他案件类型中较为罕见,但对于毒品案件而言,却是最常规不过的侦查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并且在时间节点上应建立在刑事立案之后,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因程序重大违法而导致不能被采信作为定罪之依据。在我们办理在湖南办理的某涉毒案件中,周某在一审被认定涉嫌贩卖冰毒10公斤,我们在二审介入后,敏锐察觉到“前手”律师包括本案其余辩护律师均未发现的重大侦查程序违法的辩点,本案明显存在侦查人员未经立案而采用了技术侦查措施,为此对本案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有效的质疑,该案已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辩护人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提出质疑是无罪辩护的刚需。无罪辩护的潜台词即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彻底推翻,即从根本上辩解该案为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辩护人需要对在案所有的证据提出全面的质疑,首当其冲的应是代表案件起源的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异常与否,报案人、举报人或控告人的陈述虚假与否,报案或举报的信息达到立案标准与否,案件是否系他人蓄意诬告陷害,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侦查人员为了达到立案之目的,而滥用职权伪造并不存在的报案人的情形等等,所有的疑问都依赖于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绝决定书的正确解读。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常存在事后补签的情形,比如我们在本省所办理的某涉毒命案,侦查人员将黄某抓获后,为了逼迫黄某承认走私数百公斤毒品而对其刑讯逼供,倘若黄某认罪便对其立案,倘若黄某守口如瓶、一字不吐,则将其释放,在法庭上黄某明确表示立案决定书是事后补签,并指出其遭受了殴打而被迫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后办案检察官撤回起诉,黄某最终不诉释放。有些受案登记表的举报人子虚乌有,实则系侦查人员伪造虚假身份,比如在我们办理的一个涉毒案件中,受案登记表中记载的报案时间在案发当日早上10点,举报内容明确载明在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在某公寓人行道上能够将人抓获,在早上10点是如何确定下午具体时间所发生的具体事情,未卜先知不正是有违常理吗?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受案登记表中的处理时间存在明显的涂改情形,上述违背常理的情形均在证实该受案登记表为事后补签形成。为什么需要事后补签?我们猜测背后的原因是侦查人员为了保护真实的举报人朱某某,故选择隐匿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抓获被追诉人林某某后,随意找一个案外人陈某某冒充举报人。实质上,陈某某陈述的具体内容也能证实我们的推测是成立的,陈某某的举报证言中并未说明具体的线索来源,陈某某只陈述案件线索来源某位朋友,但对于该朋友的身份信息及长相外貌却只字未提,通过对陈某某的证言进行质疑,证实陈某某的证言明显是案发后虚构,从而说服法院对陈某某的证言不予采纳。其次,通过证实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为事后补签,进一步说明涉案侦查人员在未立案便采用控制下交付措施,进一步证实办案人员侦查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不能排除朱某某设局陷害他人的合理怀疑。

在专业辩护律师眼里,毒案与命案,除了实体辩护外,还有程序辩护,只要有一线生机,我们就不应过早放弃,而是应设法挖掘出其他人从未想过的不死辩点。哪怕他曾经是一名“毒贩子”或“大毒枭”,不等于他就是该杀之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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