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大兴区律师在线咨询)

2024年,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寓楼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后,公寓内多个承租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装修和房屋内物品的损失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当地镇政府认为,征收人只和被征收人即公寓的所有权人进行沟通和赔偿,而公寓的承租人不应取得补偿。因此,在多个承租户多次寻求救济后,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找到我所,希望律师介入来帮助他们获得应有的补偿。

蓝秦律师接受该公寓多个承租户委托后,启动了相应法律程序。首先,我们向大兴区人民政府、大兴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委员会以及大兴区发改委申请了涉及到被拆除土地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在收到上述部门的回复后,我方遂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理由是,当地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且对我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法院立案后,当地镇政府联系我方当事人,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经过多轮谈判后,镇政府答应了给予我方当事人合理的补偿,弥补了我方当事人因房屋被征收带来的损失。

蓝秦律师提醒,虽然《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获得补偿的主体,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作出的某再审行政裁定书认为,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独立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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