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格式(证明书样本)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填制说明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了解熟悉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填法,我们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原产地规则概要》和各给惠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就产地证书格式A(Form A)各栏的填法特作说明如下,供参考。

普惠制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们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CHINA ARTEX(HOLDINGS)CORP. GUANGDONG C0.119(2ND BUILDING),LIUHUA ROAD, GUANGZHOU,CHINA。

注: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Guangzhou(广州)、 Panyu (番禺)、Conghua(从化)、Huadu(花都)、Qingyuan(清远)等等。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JERSON & JESSEN,LANGE NUHREN9,F-2000,HAMBURG,GERMANY.

注:(1)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invoice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ON/AFTER NOV.6,1998 FROM GUANGZHOU TO HONGKONG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注: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例:ON/AFTER NOV. 6,1995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WHICHIS CANCELLED”。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invoice号等分列“1”“2” “3”……。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例:J & J; 6-4065;HAMBURG;N0.1一150;注:

1.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invoice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IN HONGKONG等);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之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

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ONE HUNDRED AND FIFTY (15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

注:1.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上例。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载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人造花类应载明“ARTIFICIAL FLOWERS”,不能只列具体的花名“玫瑰”、“兰花”等。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N0.)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线下的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现将 填写该栏原产地标准符号的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波兰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3.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4.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七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 38%。条件:进口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5.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3200DOZ,或6270KG.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invoice号码及日期

例:PHK50016 NOV. 2, 1995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invoice填具,invoice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应填检验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

例:GUANGZHOU OCT.18,1998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生产国横线上填“中国”CHINA。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德国”GERMANY,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例:GUANGZHOU NOV.2,1995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

盖章时应避免复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关于出国展览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如展品已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展览团的全称、所在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团,德国、科隆。

如展品尚未能确定买主,此栏可留空,待展览团到国外再补填。

如展品已全部卖断给商人,按正常要求填写。

2.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此栏可填:×××箱展览品(见所附清册第X页至第X页)

例:FIFTY (50) CARTONS OF EXHIBITS (DETAILS VIDE THE LIST 0F EXIBITION PAGE XX TO PAGE XXX.)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按要求另列。

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3.有些国家规定,要注上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第七栏的最下面,例如:1995年温哥华太平洋全国展览会

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未页由主办申请单位和商检局同时盖章、签字,并注上签证地点及日期(地点及日期应与证书一致)。

4.第5栏、第10栏可以不填。其他各栏按正常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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