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刑事立案告知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滨检刑诉〔2024〕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24年12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街道**号。2024年12月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170003937***)、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20028419***),以200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4000元。张某甲将何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和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两套银行卡(一张建行卡6217001270026809***、一张农行卡6230520420028419***)通过邮寄的方式以200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非法获利7932元,支付给何某某4000元,自己获利3932元。公安机关通过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何某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1401581.95万元。张某甲出售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1064136元。

2024年12月3日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电话主动到案;2024年12月10日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被告人张某甲已向本院退缴赃款3932元,被告人何某某已向本院退缴赃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涉案资金网络查控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

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丽娜

2024年3月17日 

(院印)

附件:1.案卷5册、光盘2张、电子卷1张、退缴凭证复印件2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值班律师黄**、孙**,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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