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发票税率(货物运输发票是一种专用发票)


编制按: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4]405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该通知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4〕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网络货运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等四个条件,可以申请为道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通知出台后,道路运输网络货运试点企业经省级税务局批准的委托代征资格,开展道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个别地区税务机关放宽管理和代开范围,允许试点企业可代开水运业务,可为自己平台代开,可为其他平台代开,代开票也不需要纳税人实名核验,存在税务部门执行政策的不统一,导致市场和地区之间不公平竞争,个别试点企业垄断了网络货运业务和代开票市场,滋生了权力寻租空间。比如:江苏省个别船运互联网平台,以取得道路运输网络货运试点企业代开资格,不依据规定违规为水运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几乎垄断了水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业务。


试点企业违规代开票,给物流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这种乱象必将受到整顿和处理,对不知情的小规模纳税也会带来税收风险,广大物流从业人员应加以重视。笔者就网络货运平台代开票合规性分析如下:

一、试点企业代开票条件和范围。

根据税总函[202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网络货运试点按照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4〕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网络货运试点企业等四个条件,可以申请为道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之规定,试点企业代开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平台注册的小规模纳税人会员;

2、通过平台承揽的道路运输业务;(指撮合业务)

3、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营运证》(4.5吨以下不需要)

4、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实名核验。(代开票需要注册临时纳税人,实名核验验证是否为实际承运人(会员)委托代开,以防止虚开)

也就是道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试点企业平台注册会员,通过平台企业撮合,接受除平台企业外的托运人委托运输业务,才可以通过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违规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为水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405号通知仅限于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应按(2024)55号公告税务局窗口申请代开)

2、会员为平台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即平台企业承接的业务再委托会员运输。(总局考虑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票给自己抵扣存在虚开虚抵的风险,应按(2024)55号公告,税务局窗口申请代开)

3、平台企业为另一家平台企业会员代开。(会员同时在两家平台注册承揽业务不实际,存在平台企业之间相互虚开的风险考虑)

4、代开票会员无实名核验。(可能存在平台企业冒用他人名义代开的虚开风险)


三、试点企业代开票和税务局窗口申请代开票的区别。

试点企业违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若发现,可能会要求受票方进项转出,因此纳税人应甄别平台企业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试点企业开具还是税务局窗口代开。

1、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或代开单位名称为试点企业名称。

2、税务局窗口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会员名称,代开单位为XX税务局。

四、试点企业违规代开票纳税人的风险。

试点企业违规代开票,一旦发现,所开具的发票可能会被认定非法代开,受票企业可能会被要求进项转出,试点企业可被追究非法代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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