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合作协议(资金合作方式)

在创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合作的一方“我有资源,但缺乏资金”,而另一方恰恰是“我有资金,但缺乏资源”,双方一拍即合,快速开展共赢合作。

这种合作模式看似完美,实则极易引发矛盾。韬哥的客户赵总经营的公司就因为“资源+资金”的合作模式遇到了问题,起因是赵总与李总、王总联合开了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赵总实际出资100万元,股权占50%;李总和王总出资源,他们每人各占25%。结果公司开起来后,李总和王总承诺的人脉资源和项目资源等都迟迟没有到位,公司经营每况愈下。

大部分资源本身很难直接像货币一样进行量化,是否靠谱也很难进行“验资”的,且基于人际关系的不确定性,资源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资源入股者,建议考虑先外部项目单项合作,通过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一事一结,而不是通过股权长期深度绑定,可以达到一定标准再吸收进公司做股东;或者采取类股权激励的方式,达到一定条件再将该股权进行变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于资源入局者都应慎重考虑其承诺,以免兑现不了。

为了保障各方股东利益,在出资入股的过程中,韬哥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出资协议中,应注意到以教育资源或者以市场资源等出资的,因无法以货币估价,也无法依法进行转让,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的,以此为基础签订的《出资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在以非知识产权的技术出资时,也需要注意出资是否面临无效的问题。

第二,因为法律不允许以无法评估的特殊的非货币资源出资,实践中常见以教育资源、客户资源、市场资源、非知识产权的技术等出资,所以当出资者以此类资源出资的,需要对交易架构,股权架构及章程设计慎之又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风险防控处理,以免出现《投资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当实际上以市场资源或者教育资源出资时,但合同又以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可与合作各方约定分红比例不按照实际出资行使,给自己的权益再加上一个保护罩。

如果你有任何股权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上一篇 2022-06-12 1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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